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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政协金台区委员会调研、视察工作规则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5-12-10 | 浏览:6867次 ]

为更好地发挥政协委员调研、视察工作在政协履行职能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区政协调研、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共金台区委关于政协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调研、视察的总体要求

视察、调研工作要切实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和中心任务,以促进发展为第一要务、以改善民生为重要目标、以促进和谐为价值追求,针对我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研、视察,为区委、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为加快建设绿色现代平安幸福新金台献计出力。

二、调研、视察选题的确定

调研、视察选题要围绕我区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紧扣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和区政协年度工作部署,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以区政协名义开展的重点调研选题要与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社情民意座谈会和政协委员议政会等会议议题相衔接,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反复酝酿的基础上确定选题意向,年初由各委办汇总提出,经秘书长把关后,报主席会议审定。根据形势需要和区委领导交办组织开展的专项调研、视察活动,报主席审定。

三、调研、视察的组织

区政协重点调研课题,由主席或有关副主席负责,秘书长协调,办公室或有关专委会负责同志负责组织实施。参加人员根据课题安排相关区政协常委、委员,并邀请区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参加,工作人员根据需要从机关抽调。

专委会调研、视察课题,由相关专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参加人员由专委会根据课题从本专委会的区政协常委、委员中提名,并注意吸收界别委员参加。在安排调研组成员时,既要注意人员结构和专业优势,又要考虑委员参与面,使更多的政协委员参加调研或视察活动。必要时,可邀请区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专项调研、视察根据课题,由主席、副主席或专委会负责,办公室或有关专委会负责人组织实施,调研、视察活动应注意与区民主党派、工商联等联合进行,同时视情通知区新闻中心随行报道。

四、调研、视察方案的制定

调研、视察活动应做好充分准备。区政协重点调研和专项调研的视察方案,经秘书长把关后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专委会调研、视察方案由分管副主席审定后,由办公室印发。与民主党派团体或有关单位进行的调研或视察,应与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后拟订调研、视察方案。方案确定后,及时送发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便做好安排。重点调研可商请有关单位负责同志提前向调研组介绍情况。

五、调研、视察的方法

调研、视察活动要力争做到:准备充分,组织严密,调研扎实。要根据课题需要选择调研、视察对象,并注意兼顾全面,既要了解取得的成绩,也要了解困难和问题,特别是要听取意见和建议。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认真研究问题,为解决实际问题出主意、想办法,提出可行性建议。调研可以运用典型调查、抽样调查、问卷调查、定点跟踪调查、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多种方法,注重增强调研的客观性、科学性、系统性。调研前,要组织培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重点调研还要注重学习借鉴外地经验,提高调研质量。

六、调研、视察报告的撰写

调研、视察结束后要及时撰写调研、视察报告。要把调研、视察报告形成的过程,作为对事物认识不断研究深化的过程,力求使最终形成的报告情况真实、分析中肯、思路正确、建议可行。调研、视察报告经调研组、视察组全体成员集体研究,由带队领导审定。

七、调研、视察成果的应用

重点调研和专项调研、视察报告提交主席会议和常委会议审议,报送区委、区政府,也可以建议或建议案的形式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或可作为社情民意座谈会和政协委员议政会发言内容。专委会调研、视察报告经分管副主席审核,报主席签发,以委员会或办公室名义送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调研、视察报告符合提案特征的,可以专委会提案形式处理,也可以《社情民意》等形式送发。要跟踪了解调研、视察报告办理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并向政协领导报告,向调研组、视察组成员通报。

八、工作纪律

调研视察组成员要自觉遵守《八项规定》和《十条禁令》树立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

本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