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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政协金台区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制度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5-12-10 | 浏览:6274次 ]

为了实现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不断提高提案办理协商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提案办理协商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区政协全委会期间立案的提案,由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区委办、区政府办协商确定提案办理的主、会办单位,以及召开交办会事宜。

二、区政协全委会闭会期间立案的提案,由政协提案委员会与区委办或区政府办协商后直接交相关单位办理。

三、提案交办会三个月后,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与区委办或区政府办协商适时召开由提案者、提案承办重点单位负责人、提案委员会成员参加的提案办理协商会,同时邀请区委或区政府、区政协领导出席会议。

四、区政协针对提案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适时提出召开由区委或区政府领导、区政协领导、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

五、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与区委办或区政府办协商每年开展一次重点提案督办视察活动。

六、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对提案办理中委员不满意的,及时与区委办或区政府办协商采取专项督办、联合督办、追踪督办等方式,确保提案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七、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每年年底召开一次由提案委员参加的提案办理民主评议会,并将评议结果报区考核办。

八、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在提案交办会后,经常与承办单位协商沟通联系,了解情况,掌握动态,解决提案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九、本制度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