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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民意】【范文】关于我省跨界水环境污染治理的建议(省政协采用)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8-04-19 | 浏览:5233次 ]

湖北省地处长江中游,境内水系发达,跨界水环境污染的危害性极大――影响生产生活、危害人体健康、诱发区域矛盾、殃及生物多样性。必须从流域和水系的整体统筹考虑,建立健全相关机制体制,“量化”地方政府责任,运用经济手段加大整治力度,从根本上杜绝“君住长江头,我住长江尾,日日不见君,用君污染水”的跨界水环境污染乱象,构建“两型社会”。为此建议:

1、统一监管

按照水的流域特性,组建省内统一的流域水质监督管理部门,突破现行行政区域管理体制在跨界水污染防治问题上的限制和弊端,切实保障上下游群众的用水安全。在省内各市、县(区)行政交界设立监测断面,紧盯跨界断面水污染,实时公布水质情况。

2、健全机制

实行“河长制”。推广黄冈经验,明确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把河流水质达标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建立健全“跨界水质目标考核制度”、“跨界污染限期治理制度”和“建设项目暂停审批制度”,共同监督、督促市、县(区)政府确保出境水质达标的责任落实到位。将上述三项制度相互衔接,即一旦在日常监测中发现河流断面水质超过目标考核规定的标准或者要求,则立即责令责任方政府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对该政府实施“建设项目暂停审批机制”,暂停其对该地区新增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权,上收至上一级环保部门行使。由此使上游政府直接承担不利后果,缩小其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

3、生态补偿

根据“谁污染谁补偿”原则实施省内跨界水污染补偿。凡行政交界监测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控制目标的,上游地区设区的市应当给予下游地区设区的市相应的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资金;直接排入湖泊的河流,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控制目标的,所在地设区的市应当将补偿资金交省级财政用于治理湖泊污染。按照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治理成本,可考虑主要对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3个因子进行控制,把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因子及标准暂定为:化学需氧量(COD)每吨1.5万元;氨氮每吨10万元;总磷每吨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