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农村村委会和城市社区居委会任期的建议 |
[ 作者:杨敏辉 | 发布时间:2015-05-05 | 浏览:3112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但从现时农村改革、经济发展和城市管理的需要来看,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不利于基层发展: 一是容易造成人力、物力、财力浪费。就现行体制看,从中央到市县(区)至镇街每届任期都是5年,特别是镇街人大代表的任期也是5年。由于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镇街的任期不一至,换届时间错位,广大群众和镇街、村(社区)两级干部在每15年中要进行5次农村(社区)换届选举和3次镇人大代表、镇街的换届选举工作。选举工作周期长、程序多,若频繁进行会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浪费,导致群众不理解,参与率不高。 二是不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稳定发展和基层自治管理。农村(社区)换届频繁,会让村、社区干部产生换届后能否继续当选的担忧,容易产生短期思想,导致短期行为,只谋划自己任期内而不谋求长远,不利于农村干部思想、农村工作和城市社区管理工作的连贯稳定。 为此,建议将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期从现在的3年延长至5年,与镇街的任期一致,并把镇街人大代表的产生选举工作与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放在一起,一并进行。
|